重慶機場T3航站樓。 鐘欣 攝
機場商品和服務價格不得高于中心城區
《重慶市民用航空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請你提建議
重慶晚報訊 (記者 何浩)昨日,重慶晚報記者從市政府網獲悉,我市正在制定地方性法規《重慶市民用航空促進條例》,現公開征求《重慶市民用航空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截止時間為6月20日。
征求意見稿指出,運輸機場地區內的停車、廣告、零售、餐飲、通信和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機場管理機構可按國家規定有償轉讓經營權。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個人簽訂協議,明確其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范和責任等事項,并約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的價格,不得高于本市中心城區同一商標、商號、品牌或者同類商品、服務標注的價格。
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個人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接受工商、價格等主管部門監督,不得任意抬高物價,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機場管理機構、駐場單位及其他經營者應依法公開服務內容、標準、價格,不得欺詐他人,不得強制他人接受有償服務。
航班延誤或取消后,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對旅客提供的服務或補償,按國家規定、合同約定執行。
對于服務質量的監督,征求意見稿明確,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開投訴受理單位、投訴電話、通訊地址或電子郵箱。對旅客和貨主的投訴,受理單位應及時答復;不能及時答復的,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征求意見稿指出,符合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醫院、學校、體育場、城市核心商務區、一百米以上高層建筑、重點交通樞紐節點等,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直升機起降點。
此外,征求意見稿提出,運輸機場地區禁止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擅自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強迫旅客、貨主接受服務;在公共區域違反規定招攬旅客等違反場容環境與公共秩序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種方式提意見建議
1、直接在市政府網站留言。
2、信函寄至重慶市兩江新區星光大道土星B2棟(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交文教法制處朵鵬)。郵編:401147。
3、電子郵件發至郵箱:
fsc60390728@126.com
(責任編輯:符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