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界限不分,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僅會傷害員工的感情,管理效果恐怕也不會太好,更致命的是,還可能產生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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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距離事情發生已經3個多月,王先生仍感到不滿。7月26日,王先生從就職3年多的保險公司離職時,領導要求他先刪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離職文件上簽字。王先生表示,當時為了盡快辭職,便刪掉了同事微信,但事后自己意識到,公司領導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成都商報》 11月18日)
在辦公高度依賴通信軟件的當下,辭職前領導要求當事人退出工作群,當然有理有據,但要求刪掉所有同事微信,否則便不在離職文件上簽字,倒還真是不多見。
事后,王先生認為“公司領導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而王先生的領導寇女士則回應稱沒有強制,而是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其實,無論是否存在強制,用人單位的做法都欠妥當。“出于對團隊和公司的保護”,也就是王先生離職后反過來挖墻腳,但僅僅刪掉同事微信就能防止員工被挖墻腳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一則通信手段早已極其發達,刪了微信,聯系手段還有很多,根本不可能完全阻斷王先生與老同事的聯系;二則單位要留住人,僅靠防挖墻腳顯然不夠,歸根結底還是要讓員工產生歸屬感。這么一鬧,想讓員工與單位同心同德恐怕只會更難。
更嚴重的是,用人單位領導的舉動已經涉嫌侵犯王先生的個人隱私與通信自由。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調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使王先生已經離職,依然享有與前單位同事保持聯系的自由,而用人單位領導的行為顯然破壞了這種通信的自由。
單位對員工的社交軟件、所注冊的新媒體賬號等進行嚴格管理,已經是較為普遍的事情了。員工使用社交軟件、新媒體平臺確實方便了交流與溝通,對工作成效的提升也大有裨益,但因為個人出問題而連累單位的案例也時有耳聞。
單位加強對員工因工作事務使用新媒體的管理確實有一定必要,畢竟風險防控也是單位正常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管理過程中必須要明確公私界限,即員工在使用社交軟件、運營新媒體賬號時,如果發布有關單位的信息、以職務身份發表言論,單位有權介入;但如果員工使用社交軟件、運營新媒體賬號所涉內容均為與工作無關事項,則單位就不應越界伸手。公私界限不分,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僅會傷害員工的感情,管理效果恐怕也不會太好,還可能產生法律糾紛。
隨著社交軟件滲透進日常工作與職務行為,公私界限愈加模糊。因而,有必要加強事前規范,例如:防止個人社交軟件過度滲入職務行為;對數字資產,如客戶聯系方式等歸屬作明確界定;在立法層面與時俱進,厘清社交軟件通信的權責。總之,只有明確了公私界限,單位對員工使用新媒體工具的管理方能有理有據,而不至于成為誘發矛盾的導火索。
夏熊飛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孫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