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2022年第6期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福州寶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因生產不合格“即食海蜇頭”且未按照規定實施源頭賦碼管理,被合計罰款5.5萬元。
前不久,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9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6號〕,其中國抽抽樣編號為GC22000000005130305的不合格預包裝食品,涉及的樣品名稱為“即食海蜇頭”,被抽樣單位為福州市長樂區晨一貿易有限公司,標稱生產企業為福州寶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標識生產日期為2022年2月17日,不合格項目為“菌落總數”。
針對生產企業,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片區福州片區管委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立即啟動對福州寶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的調查。福州寶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即食海蜇頭”300袋,截至執法人員檢查,已銷售200袋;剩余100袋,其中85袋用于員工內部食用,5袋用于出廠檢驗,庫存10袋(已封存并銷毀),該公司已對生產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預包裝食品發出召回公告。經查,該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另外,該公司還違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七條的規定,未能在產品出廠前賦予追溯碼,上傳相關信息。近日,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片區福州片區管委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2200元,處罰5萬元以及依據《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0.5萬元;合計罰款5.5萬元;以上罰沒金額總計5.72萬元。
針對經營企業,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立即啟動對福州市長樂區晨一貿易有限公司的調查。福州市長樂區晨一貿易有限公司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即食海蜇頭”200袋,截至執法人員檢查,已全部銷售完畢,該公司已對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預包裝食品發出召回公告。經查,該公司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不知曉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其免于處罰。 (記者張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