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發布《文化部關于加強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管理、促進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后,文化部正式發布《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了準確理解和貫徹落實好《辦法》的精神和有關原則,近日,記者采訪了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司長劉玉珠。
采訪中,劉玉珠強調指出,在國務院《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和《文化部關于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及九部委《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發布后,我國的文化產業開始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與此同時,全國各地又都處在完成好“十一五”規劃的目標、制定和起草“十二五”規劃這樣一個時間節點上。這一切,既為《辦法》的制定提供了強大的政策背景支持,也是準確理解和貫徹落實《辦法》精神和有關原則的出發點。因此,《辦法》出臺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園區管理,推動文化產業又好又快發展,使文化產業能夠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發揮更大的作用。
合理布局總量控制
在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體系中,產業園區具有集聚企業、人才和資源的功能,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為文化產業發展創造出較好的環境和服務體系,對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基于產業園區的這些突出功能,自2006年以來,文化部先后命名了兩批四家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而各地隨后也命名了多家示范園區。
但是,一段時間以來,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建設也出現了過多過濫、缺乏文化內容的問題,甚至出現過度商業化和地產化的傾向。對此,《辦法》首先提出“園區建設應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內容優先、自主創新”的總體原則。劉玉珠表示,制定這樣的原則,就是為了強化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對文化產業發展所肩負的重大的示范、帶動作用和責任,因此,提高國家級示范園區的準入標準,并進行適當的數量控制是非常必要的。同時,也是希望通過制度化建設,加強園區的命名、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強化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能和責任,實行總量控制,促進文化產業的科學發展。為此,《辦法》在規定由“文化部負責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的申報、命名和考核”的同時,還規定由“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省級的文化產業園區的申報、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負責對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的指導和監管”。在申報程序上,《辦法》也明確了由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并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由文化部文化產業司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公示并命名的規范程序。
在此基礎上,《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示范園區的申報總量和原則,規定“園區每兩年申報、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過兩個”。針對園區的布局,《辦法》提出“原則上每個省級行政區園區總量不超過兩個”。但是,對于“預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好、成長性高、有發展前景、具有引領和示范作用,但尚未具備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條件的文化產業園區”,《辦法》規定文化部可“命名為國家級文化產業試驗園區”。
強化園區文化內容、特色和功能定位
針對某些園區建設中出現的過度商業化和房地產開發等亂象,《辦法》對國家級文化產業園區的內容、特色和功能定位進行了明確規定。與以往的有關政策文件相比,《辦法》對涉及園區內容的某些建設指標進行了量化,這將有效杜絕以發展文化產業之名開發房地產等錯誤傾向。
《辦法》明確規定申報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的“園區內非文化類商業及其他配套面積不得超過園區總建設面積的20%”,且需“已經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企業,園區內文化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的60%以上”。
除了量化指標外,《辦法》還規定申報園區需要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且“有豐富的文化內容和明確的文化產業特色,在全國或本省區及區域內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時,《辦法》還要求申報園區的“文化產業產值、交易額等經濟效益指標居于國內領先地位”,同時,還要求申報園區須“規范運營兩年以上,且經濟和社會效益業績顯著”。
這些量化標準的制定,意味著申報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必須具有成熟、穩定的運營指標,且具備特色鮮明的文化內容,從而在準入條件上杜絕了那些臨時上馬,并不具備產業優勢的園區成為國家級文化產業園區的可能性。
加強日常管理、考核
與以往的相關政策相比,《辦法》明確了對國家級文化產業園區實行動態管理的原則和實施方法。這也意味著對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的監管和考核已經納入了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序列中。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手段之外,《辦法》還特別提出要“協調園區申請貸款和專項資金支持”,這意味著將會通過行政手段以外的信貸調控措施,推動園區在投融資方面取得進展,也是有關政策文件的一個新提法。
為了保證產業園區的延續性,《辦法》規定,“園區對規劃和重要文化產業項目做重大調整時,須報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備案”,同時,“園區每年4月須向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報送年度發展情況”。
此外,《辦法》還明確規定文化部文化產業司將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已命名的園區進行目標考核,“考核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通過考核、限期整改、撤銷命名”3種,并且明確規定了考核涉及的六個方面內容。除考核不通過外,如果園區有“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園區資格;因政策或經營方向調整而改變園區性質”等行為時,也將被撤銷命名。
除加強日常考核和管理外,《辦法》還提出了加強為園區服務的內容,并要求省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園區建設和對園區的監管,并配合地方政府出臺相關的優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責任編輯:王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