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9日訊(記者 魏金金)10月8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慶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批復稱,允許在上海、重慶設立并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游業務。
批復稱,按照《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慶開展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的批復》,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關省市暫時調整實施《旅行社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國務院將根據相關省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按照批復,允許在上海、重慶設立并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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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冬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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