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8日訊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財政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日前聯合制定了《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 2022 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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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國家林業方面的資金共分為林業產業發展支出、森林資源管護支出、森林資源培育支出、生態保護體系建設支出、國有林場改革支出五大類。方法中明確規定,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主要用于森林資源管護、國土綠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等生態保護方面。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支出用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不含濕地類型)的生態保護補償與修復,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維護與相關治理,專項調查和監測,宣傳教育等。濕地等生態保護支出用于濕地保護與恢復、退耕還濕、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等濕地保護修復,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業生產救災等林業防災減災,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和極小種群野生植物保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和保護補償等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不含國家公園內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以及林業科技推廣示范等。
方法強調,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償還舉借的債務及其他與林業改革發展無關的支出。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分配要結合工作任務和政策因素,適當向承擔重大國家戰略省份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林業改革發展重點工作任務省份,以及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所在省份傾斜。各省應當結合本地實際落實傾斜政策,脫貧攻堅有關政策實施期內,向深度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傾斜。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財政部報送本省下一年度任務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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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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