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2日訊 “無論從建立民族鄉的社會歷史背景、過程及理論依據看,還是從幾十年來民族鄉的實踐看,客觀地說,1993年8月頒布實施的《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不能適應形勢和民族鄉發展的需要。”全國人大代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渤海靺鞨繡第四代傳承人孫艷玲在即將提交的議案中這樣寫道。
全國人大代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渤海靺鞨繡第四代傳承人孫艷玲
民族鄉是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在相當于鄉一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建立的基層行政區域。20世紀50年代初,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我國曾經建立一批區、鄉級民族鄉。1955年,根據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這批區、鄉級民族鄉全部改為鄉級民族鄉。后來隨著人民公社化的推行,民族鄉被取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民族鄉得到恢復和發展。
作為我國特有的雜居少數民族依法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基層政權形式,民族鄉成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補充。截至目前,在相當于鄉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我國共建立了1100多個民族鄉。11個因人口較少且聚居區域較小而沒有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中,有10個建有民族鄉。為更好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促進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于1993年正式面世。
時隔多年,站在新的發展起點,《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亟需通過修訂,查漏補缺,與時俱進,同時也有必要將多年來民族鄉的發展理論、實踐和制度創新成果重新固化下來,以進一步適應新時代新形勢的發展需要。
孫艷玲代表談到,條例中不少優惠政策條文內容籠統,沒有具體的量化要求,“都是靠‘傾斜’‘優惠’‘照顧’來定性,在實際的貫徹執行中彈性大、難到位,有的甚至變成了可執行也可不執行,缺乏可操作性,迫切需要一個與其相配套推進的實施細則”。此外,還有一些政策和條款落伍于形勢的發展,執行起來比較困難。
條例第4條明確,民族鄉人民政府配備工作人員,應當盡量配備建鄉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由于是‘盡量’配備,因而給民族鄉的干部配備帶來隨意性,難以做到合理配備。”孫艷玲代表舉例說。
對此,孫代表建議,在總結民族鄉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修改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形勢發展的需要,對《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并出臺配套的實施細則,以利于更好地保障雜居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促進民族地區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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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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