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6日訊 近日,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發布《廣東省民辦博物館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明確,民辦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并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由社會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指引提出,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或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將民辦博物館免費開放補助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用于獎勵履行社會公共文化責任、免費開放的民辦博物館,重點支持運行評估結果為良好以上的民辦博物館。
以下為指引全文。
民辦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并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由社會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一、民辦博物館的管理機構
民辦博物館應嚴格落實雙重管理制度,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是民辦博物館業務主管單位,各級民政部門是民辦博物館登記管理機關。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博物館可申請由省文物行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
(一)由全省性行業協會或組織舉辦;
(二)藏品5000件/套以上,或珍貴文物100件/套以上,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
(三)在全省具有填補門類空白和示范引領作用。
申請由市、縣(區)文物行政部門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由各地文物行政部門結合實際予以核定。
二、民辦博物館的設立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民辦博物館。
(一)設立條件
根據《博物館條例》、《關于民辦博物館設立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規定,設立博物館的條件包括:
1. 具有固定的館址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場所,展廳(室)面積不低于館舍建筑面積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依托歷史建筑、故居、舊址等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實物并以其原狀陳列為主的博物館,展廳(室)面積可適當放寬。
2. 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構成體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藏品不應少于300件(套)。依托歷史建筑、故居、舊址等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實物并以其為主要保護、研究、展示內容的博物館,以及大體量實物收藏為主的博物館,藏品數量可適當放寬。
3. 具有與其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專職人員占60%以上,且專職人員60%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4. 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辦館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
5. 具備符合開放條件的、確保觀眾人身安全的消防和安防設施及應急預案。
(二)設立程序
民辦博物館的設立嚴格按照各級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等程序進行。藏品屬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館,還需遵守有關古生物化石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 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民辦博物館應向館址所在地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申請其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對非國有博物館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和擬任責任人審查把關,并出具同意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證明文件。
2. 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民辦博物館申請備案登記,應先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向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申請,具體流程如下:進入廣東政務服務網網站,選擇“省直窗口-->省文化和旅游廳-->公共服務-->博物館設立備案-->在線辦理”,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省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備案后出具博物館設立備案確認文件。
3.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民辦博物館憑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證明文件和博物館設立備案確認文件,由業務主管單位的同級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三、民辦博物館的名稱要求
(一)民辦博物館的名稱應包含行政區劃、字號、行(事)業或業務領域。
(二)民辦博物館名稱不得含有“中國”“中華”“全國”或“世界”“國際”等全國性或國際性組織字樣。
(三)冠名“廣東”或“廣東省”的民辦博物館由省文物行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
四、民辦博物館定級評估
凡依法登記備案的民辦博物館,均可申請參加由國家文物局組織的博物館評估。博物館經定級評估確定相應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未入一級、二級、三級的博物館,等級為無級別。
(一)一級博物館條件
1.藏品20000件/套以上,或珍貴文物2000件/套以上;具有很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或其中一類價值具世界意義。依托各類遺跡遺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建筑建設的考古古建類博物館,可適當放寬至藏品總量達到16000件/套或三級以上珍貴文物1600件/套以上。
2.在國內外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很好的聲譽;公眾影響力很強,年觀眾50萬人次以上,其中海外觀眾2萬人次以上;經常舉辦出境展覽或引進外展。
3.博物館每年開放時間300天以上;基本陳列定期免費開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費、優惠開放制度和措施向社會公示;年免費接待青少年觀眾人數占觀眾總人數的20%以上;科學管理觀眾容量。
4.推薦總得分需達到800分以上(總分1000分)。
(二)二級博物館條件
1.藏品10000件/套以上,或珍貴文物1000件/套以上;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或其中一類價值具全國意義。依托各類遺跡遺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建筑建設的考古古建類博物館,可適當放寬至藏品總量達到8000件/套或三級以上珍貴文物800件/套以上。
2.在省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較好的聲譽;公眾影響力較強,年觀眾30萬人次以上,其中海外觀眾1萬人次以上;經常舉辦國內巡展和引進展覽。
3.博物館每年開放時間300天以上;基本陳列定期免費開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費、優惠開放制度和措施向社會公示;年免費接待青少年觀眾人數占觀眾總人數的30%以上;科學管理觀眾容量。
4.推薦總得分需達到600分以上(總分1000分)。
(三)三級博物館條件
1.藏品5000件/套以上,或珍貴文物500件/套以上;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或其中一類價值具省級意義。依托各類遺跡遺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或歷史建筑建設的考古古建類博物館,可適當放寬至藏品總量達到4000件/套或三級以上珍貴文物400件/套以上。
2.在省內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較好的聲譽;公眾影響力較強,年觀眾10萬人次以上;定期舉辦省內巡展和引進展覽。
3.年開放時間300天以上;基本陳列定期免費開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費、優惠開放制度和措施向社會公示;年免費接待青少年觀眾人數占觀眾總人數的40%以上;科學管理觀眾容量。
4.推薦總得分需達到400分以上(總分1000分)。
五、民辦博物館的藏品來源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六、民辦博物館的藏品管理
博物館對藏品負有科學管理、科學保護、整理研究、公開展出和提供使用(對社會主要是提供藏品資料、研究成果)的責任。保管工作必須做到:制度健全、賬目清楚、鑒定確切、編目詳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博物館應當建立藏品賬目及檔案。藏品屬于文物的,應當區分文物等級,單獨設置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未依照規定建賬、建檔的藏品,不得交換或者出借。
博物館應當加強對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對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對珍貴藏品和易損藏品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并由專人負責保管。
七、民辦博物館的藏品認定和定級
認定文物,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文物發生爭議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作出裁定。
凡經認定的文物藏品,依法建檔備案。對民辦博物館成立后新入藏的藏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民辦博物館的申請,組織文物鑒定機構提供鑒定服務,對符合定級條件的文物按程序確認其級別。
文物藏品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為一級文物;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二級文物;具有比較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三級文物。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一般文物。
八、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的要求
(一)主題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二)與辦館宗旨相適應,突出藏品特色;
(三)運用適當的技術、材料、工藝和表現手法,達到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一;
(四)展品以原件為主,使用復制品、仿制品應當明示;
(五)采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準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陳列展覽的主題和內容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館不得接納未成年人。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的,應當在陳列展覽開始之日10個工作日前,將陳列展覽主題、展覽說明、講解詞等向陳列展覽舉辦地的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九、民辦博物館的法人財產權
對于擬申請設立的民辦博物館,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導舉辦者在設立階段完成與辦館宗旨、業務范圍和館舍規模相適應的藏品登記,登記的藏品應依照法定程序確認為其申請設立博物館的法人財產;對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記確權的民辦博物館,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導其補充完成藏品的登記和確權工作。民辦博物館應建立完善法人財產內部審計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民辦博物館社會審計制度,由第三方審計機構定期對民辦博物館法人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民辦博物館的藏品征集和注銷處置方案,應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并向社會公示。
十、民辦博物館的章程
博物館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博物館名稱、館址;
(二)辦館宗旨及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四)藏品展示、保護、管理、處置的規則;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規則;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十一、民辦博物館的社會服務
博物館開展社會服務,應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
博物館應當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眾開放,并向公眾公告具體開放時間。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博物館應當開放。
國家鼓勵博物館向公眾免費開放。博物館未實行免費開放的,其門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在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同時,應當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實行優惠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公眾公告。
十二、關于文化創意產品開發
鼓勵民辦博物館在確保公益目標、保護好文物、做強主業的前提下,依托館藏資源,結合自身情況,采取合作、授權、獨立開發等方式開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將逐步被納入博物館評估定級標準。
促進國有和民辦博物館之間在館藏資源展覽展示、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勵具備條件的非國有文化文物單位充分發掘文化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同等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十三、國有博物館對口支援民辦博物館
依法備案登記,法人治理結構基本規范,藏品體系健全且產權明晰,展示服務工作基礎較好,在本地區具有一定代表性,運行評估合格以上的民辦博物館,可列入國有博物館對口支援范疇。
國有博物館發揮資源優勢,以自愿、無償的方式,“一對一”的持續(一般不應短于三年)幫扶民辦博物館的藏品保護、陳列展覽、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等業務活動和規范化管理,爭取受援民辦博物館達到或接近國家三級博物館的水平。
優先對口支援具有門類特點、行業個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辦博物館,以及致力于搶救瀕危文化遺產、填補某領域文化空白的民辦博物館。
十四、對民辦博物館的財政支持
國家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辦博物館納入財政支持的博物館免費開放經費補助范疇,在人員培訓、經費安排、館際交流共享機制建設等方面,根據需求情況優先考慮已納入質量評價體系的民辦博物館。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或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將民辦博物館免費開放補助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用于獎勵履行社會公共文化責任、免費開放的民辦博物館,重點支持運行評估結果為良好以上的民辦博物館。
十五、民辦博物館的培訓政策
國家文物局將民辦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納入全國文博人才培訓體系。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積極推動將民辦博物館職稱評定納入本省文物博物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范圍,定期舉辦民辦博物館館長及專業技術人員系列培訓班。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創新人才培養的形式和機制,支持民辦博物館專業人員到國有大型博物館掛職、訪學,探索將部分符合條件的民辦博物館的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納入“高層次文博人才提升計劃”培養范圍。
十六、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館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要求,探索在民辦博物館領域積極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的模式創新。支持因地制宜開展差別化試點,探索符合當地實際和博物館行業特點的做法、經驗,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發展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縣級新建博物館中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館模式,在不改變國有藏品的所有權屬性及館舍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依法參與博物館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同時,縣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文物安全、展覽內容的監管。
十七、民辦博物館的籌資渠道
支持民辦博物館依法申請登記為慈善組織,接受社會捐贈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金融政策支持。鼓勵有條件的民辦博物館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或發起設立基金會,多渠道籌措發展經費。對于民辦博物館接受捐贈形成的財產應當根據《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加以嚴格管理。支持民辦博物館從事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并享受相關扶持政策。支持民辦博物館申請相關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及稅收、投融資服務等優惠政策。
十八、民辦博物館的變更
民辦博物館的重大事項如名稱、館址、藏品、展覽和章程等重大事項變更時,應先到登記注冊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十九、民辦博物館的退出
民辦博物館設立應以永久性為目標,如因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不得向舉辦者、出資者或理事等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館規章的有關規定用于公益目的。
附件:民辦博物館章程示范文本
民辦博物館章程示范文本
(文物博發〔2016〕29號)
<說明>
一、根據《博物館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旨在為民辦博物館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內文字為基本要求,*為可選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博物館的名稱是。
〔名稱應當符合《博物館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本博物館的性質是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的,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 本博物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信守博物館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
本博物館的宗旨是 。
〔必須載明: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并向公眾展示(概述基于本館定位的藏品體系),為經濟社會及人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博物館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本博物館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
本博物館按照《博物館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業務主管單位為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下同〕
第五條 本博物館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藏品、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博物館的舉辦者是 。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博物館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會、監事會的理事和監事人選;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博物館財務會計報告;
(四)可以依法以舉辦者的姓名、名稱作為博物館館名;
………………………。
舉辦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博物館章程;
(二)協助理事會為博物館運營提供保障經費;
(三)不得濫用舉辦者權利損害博物館法人獨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館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撤回、轉移所提供的藏品、資金等資產;
(五)不得要求分紅;
……………………………………。
第八條 本博物館開辦藏品: 件(套);開辦資金: 元。
〔開辦藏品、資金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若存在多個出資者,應分別載明每位出資者提供的藏品數量和出資金額〕
第九條 本博物館的業務范圍:
(一)藏品收藏: ;
(二)陳列展覽: ;
(三)學術研究: ;
(四)社會教育: ;
……………………………………。
〔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十條 舉辦者向博物館提供的藏品,應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舉辦者提供的開辦資金,應通過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開辦藏品、資金轉移手續完成后,相應藏品、資金等資產即為本博物館法人財產。
〔藏品財產權轉移通過簽訂捐贈協議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本博物館成立后,向舉辦者簽發接受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內容包括:(一)博物館名稱;(二)博物館成立日期;(三)博物館注冊藏品、資金;(四)舉辦者的名稱及其提供的藏品、資金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博物館蓋章。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本博物館設理事會,其成員為 名,理事會是本博物館的決策機構。
理事每屆任期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會成員為3-25人,以單數為宜;理事每屆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三條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代表、職工代表和社會人士代表(政府部門代表、專家代表、公眾代表)組成,理事來源、名額和產生方式為:
舉辦者(包括出資者)代表 名,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推選產生;
職工代表 名,由全體職工推選產生;
社會人士代表 名,其中包括政府部門代表 名,由有關單位推選產生,其余通過邀請或征選的形式產生。
〔有關單位包括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或博物館所在地政府民政、財政、文物等相關部門,下同。凡接受政府資助或有政府財產投入的民辦博物館,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理事參與治理〕
第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訂、修改博物館章程;
(二)制訂、審議博物館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確保博物館的宗旨、業務范圍和目的的持續性;
(三)制訂、審議博物館收藏、展覽、科研、教育的方針政策,確保博物館能最廣泛地為公眾服務;
(四)支持博物館通過研究客觀準確地詮釋和傳播有關藏品及文物的知識;
(五)根據博物館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審議和批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監督制度的執行;
(六)審議、批準、監督博物館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對博物館重大財務支出、募集資金、增加開辦資金等事項行使決策權,監管博物館法人財產,確保博物館擁有獨立、穩定的法人財產權;
(七)審議、批準、監督博物館征集、接受捐贈和處置藏品的有關方案,監督博物館藏品管理工作,確保博物館藏品妥善管理和有序傳承;
(八)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罷免、增補理事;
(九)聘任或解聘館長,根據館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博物館的副館長和財務負責人;
(十)審議本館內部薪酬分配方案、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十一)在本屆理事會任期屆滿前擬定下屆理事會組織方案,主持理事會換屆事宜;
(十二)決定博物館的分立、合并或終止,在博物館終止時負責擬定藏品及法人財產處置方案;
(十三)為博物館運營籌集保障經費;
(十四)履行法律法規及其它規定明確的理事會職責。
………………………………。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 次〔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八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必須經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博物館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三)藏品注銷及處置;
………………………………………。
凡接受政府資助的藏品、資金等資產的處置,需經政府部門代表理事的同意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博物館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有理事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持反對意見的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博物館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博物館聘任館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館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館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本館內設機構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館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
館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博物館設監事(或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并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博物館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博物館職工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博物館全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理事、館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監督理事會、館長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三)監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四)有權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在理事長不履行本章程規定時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 本博物館根據業務建設、管理運行的需要,設置內部機構,內設機構的名稱及其職能如下:
(一) 。職能: ;
(二) 。職能: ;
(三) 。職能: ;
…………………………………。
*第二十八條 本博物館設置學術委員會作為業務咨詢指導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學術委員會包括本館專家和館外專家。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行使以下職責:
(一)指導本館業務工作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的擬定;
(二)指導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導重要陳列展覽舉辦和引進;
(四)指導藏品處置意見的擬定;
(五)指導重點課題研究及成果推廣;
…………………………………。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為 。
〔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或館長〕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證書的民辦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博物館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藏品管理與展示服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博物館為踐行博物館使命和服務于公眾,以有限收藏為原則,制定收藏政策、標準和規劃并向社會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體系。
藏品主要類別如下:
(一) ;
(二) ;
(三) ;
…………………………………。
第三十三條 本博物館藏品取得方式包括: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四條 本博物館不接收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三十五條 本博物館的藏品屬于博物館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博物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標準為藏品提供恰當的存放和保管場所,對藏品進行恰當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博物館根據專業標準對藏品信息進行完整記錄,建立藏品賬目及檔案。藏品屬于文物的,區分文物等級,單獨設置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
藏品賬目及檔案、文物藏品檔案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博物館為藏品創造和保持適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為或自然因素對藏品安全的威脅。
使用藏品時,以藏品安全為前提;當利用與安全不能兼顧時,以服從安全為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必須辦結藏品移交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博物館對藏品注銷從嚴掌握、謹慎處理。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可考慮依法注銷藏品:
(一)不夠本館收藏標準的;
(二)因腐蝕損毀等原因無法修復并無繼續保存價值的。
第四十一條 本博物館注銷藏品,需由館長提出申請,組織專家組評估,經理事會審議、批準,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并向社會公示后方可執行。
注銷文物藏品,應嚴格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有政府部門代表參加的民辦博物館理事會,在審議注銷文物藏品議案時,政府部門代表享有一票否決權。
第四十二條 本博物館對已注銷的藏品,可通過捐贈、移交、交換、出售、返還或銷毀等方式依法處置。
注銷藏品處置方案應當與注銷藏品申請一并經理事會審議、批準,報請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并向社會公示。
注銷藏品優先轉讓給其他博物館。
本博物館舉辦者、理事、監事、館長、職工或其家庭成員及其他利益相關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獲得注銷的藏品。
有關注銷決定、注銷藏品處置方案、處置結果等全部記錄,須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條 從對已注銷藏品的處置中獲得的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補償、收益,僅限用于本博物館藏品的征集和保護,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四十四條 本博物館努力推動分享藏品信息和知識。依托藏品及相關學術研究,舉辦符合專業標準的陳列展覽和知識傳播活動,清晰地詮釋博物館的教育目標、理念和措施,保證陳列展覽等傳播活動所呈現的信息完整、準確、科學,符合學術研究、社會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四十五條 本博物館保證每年向公眾開放 個月以上(不得少于8個月);并特別關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館積極促進與其他博物館、教育科研機構及社區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六條 本博物館每年向社會發布年度報告,公開本博物館的組織情況、藏品情況、展覽活動情況、資產管理使用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用工制度
第四十七條 本博物館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博物館不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不得與博物館性質和宗旨相沖突,必須保證對相關工作項目(陳列、活動)的內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損于博物館標準,不能損害觀眾利益。
第四十九條 本博物館應當制定法人財產管理制度,并建立法人財產清單,清單應當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本博物館的法人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博物館資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五十條 本博物館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博物館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托審計機構開展的法人財產管理情況(包括藏品管理情況、資產管理使用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專項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博物館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博物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博物館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按照《博物館條例》有關規定,主動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藏品、陳列展覽等備案材料。
第五十四條 本博物館根據業務建設、管理運行的需要,選聘專業工作人員和招募義工。
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博物館工作人員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博物館行業道德規范,損害公共利益或本館利益的活動。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博物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理事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博物館以永久性為目標,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發生分立、合并的;
……………………。
第五十八條 本博物館在理事會關于博物館終止的決議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五十九條 博物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博物館終止后,藏品優先轉讓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館。沒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館接收,由業務主管單位主持轉給其他博物館,并向社會公告。
其他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博物館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六十二條 本博物館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