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3日訊 22日,海南省文體廳官網發布了《關于海南省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公示》(以下簡稱“公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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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示內容,文化市場黑名單包括文化市場主體黑名單和人員黑名單。公司對于黑名單納入范圍、黑名單懲戒措施、黑名單管理規范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公示明確,對列入海南省文化市場黑名單的,將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同時依法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取消經營主體或個人的表彰獎勵、政策試點、政府采購、政策性資金及項目扶持等資格。
在具體的懲戒措施方面,公示明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將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期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批準其擔任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并限制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文化市場主體變更名稱;對其申請的行政審批項目從嚴審查;對其參與評比表彰、政府采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制;將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全國聯合懲戒。
以下為公示內容:
為切實加強文化市場監管,加大嚴重違法經營主體或個人的懲戒力度,促進行業誠信自律,根據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文旅市發﹝2018﹞30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將嚴重違法失信的文化市場主體及人員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文化市場黑名單包括文化市場主體黑名單和人員黑名單。
一、黑名單納入范圍
(一)違反《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納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
1.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造成重大事故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2.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3.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批準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門撤銷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證據確鑿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情形。
(二)我省內文化市場主體或個人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海南省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
1.無證擅自經營被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罰兩次(含)以上的;
2.依法被行政處罰,但在法定期限內拒不繳納罰款或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并經依法催告,催告期滿后仍拒不履行的;
3.一年內被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處罰兩次(含)以上的;
4.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黑名單懲戒措施
(一)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1.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期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批準其擔任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并限制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文化市場主體變更名稱;
3.對其申請的行政審批項目從嚴審查;
4.對其參與評比表彰、政府采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制;
5.將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全國聯合懲戒。
(二)列入海南省文化市場黑名單的,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2.依法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
3.取消經營主體或個人的表彰獎勵、政策試點、政府采購、政策性資金及項目扶持等資格;
4.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納入省級信用信息系統,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實施全省聯合懲戒。
三、黑名單管理規范
(一) 海南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下稱“省文體廳”)負責指導全省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向社會公布全省文化市場黑名單。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及“誰負責、誰列入,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受到處罰并符合黑名單納入情形的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
(二)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向嚴重違法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時,應當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風險。列入黑名單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約束措施,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三)列入機關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或催告通知書期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列入信息,包括文化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嚴重違法失信事實、列入依據、列入日期等。
(四)被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5年內未再發生本規定第一款第一條規定情形的,以及被列入海南省文化市場黑名單的經營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履行了法定義務且3年內不再被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罰的,由列入機關自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移出海南省文化市場黑名單。
(五)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移出文化市場黑名單。
(六)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列入、移出由省文體廳審核后報文化和旅游部確認,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列入、移出信息。省文體廳負責海南省文化市場黑名單列入、移出的核準,公布海南省文化市場黑名單列入、移出信息。
(七)對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八)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在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本規定由省文體廳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聯系人:李其春,電話:65227375,郵箱:11206049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