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
京政發〔2017〕4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切實加強全市文物工作,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
文物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是祖先留下的寶貴遺產,是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深厚滋養,是增強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的重要載體。北京具有三千多年建城史、八百多年建都史,擁有世界文化遺產七處、文物遺存三千余處、館藏文物五百多萬件,文物資源豐富,文化底蘊深厚,城市布局獨樹一幟,是中華文明源遠流長的偉大見證。傳承保護好這份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是本市義不容辭的責任。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本市文物事業取得了長足進展,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環節。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文物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緊迫感和使命感,本著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未來負責的態度,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新時期全市文物工作。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嚴格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深入挖掘和系統闡發文物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精心保護好歷史文化金名片,為建設全國文化中心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公益屬性。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增強文物資源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把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和提升文化素養結合起來,讓人民群眾共享文物保護利用成果。
堅持服務大局。始終堅持文物工作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大局、服從服務于全市中心工作,統籌協調文物保護利用與經濟發展、城鄉建設、民生改善的關系,充分發揮文物資源傳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
堅持改革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不斷提升文物工作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服務質量。
堅持依法管理。推動完善文物法規規章體系,全面落實法定職責,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文物基礎工作水平全面提升,重點領域文物保護實現突破性進展,“首都風范、古都風韻、時代風貌”的城市特色充分彰顯,文物事業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北京歷史文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市民文化素養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文物工作體系健全完備。涵蓋老城、中心城區、市域和京津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基本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覆蓋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四級文物工作體系建立健全。具有北京特色的地方文物法規規章體系、行業標準體系和誠信體系基本形成。京津冀文物協同保護機制更加完善。
文物保護成效明顯。文物資源狀況全面摸清,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存狀況良好,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存狀況明顯改善。重點博物館藏品保存環境全部達標。文物安全事故持續減少。
文物資源利用效能顯著增強。主體多元、結構優化、展陳精良、開放包容、富有活力的首都博物館體系日臻完善。文博創意產業蓬勃發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文物交易體系基本形成,全國文物交易中心地位更加鞏固。
文博行業保障水平不斷提升。人才隊伍結構不斷優化,領軍人才和拔尖人才作用日益彰顯。文物保護和文物安全執法專業力量顯著增強,人才培養和教育培訓體系健全完善。文物安全防護、展示利用、勘探發掘等方面的科技含量、裝備水平和工作效能顯著提高。
三、明確責任
(一)落實各級政府的主體責任
各級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的主體責任,把文物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要建立健全由主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工作協調機制和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至少專題研究一次文物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存狀況檢查評估一次;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優化職能配置,加強隊伍建設。
(二)強化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管責任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管責任。市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協調、指導、推進和管理全市文物工作。各區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法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進一步落實街道(鄉鎮)文物安全責任,指導社區(村)文物安全保護工作。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牽頭梳理明確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督促其切實承擔對所管理使用文物的修繕、保養和安全責任。
(三)強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和收藏單位的保護責任
國有文物的使用人和收藏單位、非國有文物的所有人對文物保護負有直接責任,要依法履行文物管理、修繕、保養、安全等責任,按照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依法使用文物。同時,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使用人的上級主管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切實落實好文物工作的領導責任。
(四)加強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聯動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履行所承擔的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積極支持配合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建立文物行政部門同監察、公安、司法機關和海關等單位的案情通報、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等機制。
四、加強重點領域文物保護
(一)加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全面做好七處世界文化遺產的文物本體保護、周邊環境整治和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工作。持續推進“平安故宮”工程,實施周口店遺址保護工程,編制頤和園、天壇、長城(北京段)、明十三陵文物保護規劃;本著“保護、傳承、利用”的原則,編制大運河文化帶保護規劃和行動計劃,做好沿線文物保護。按照世界文化遺產標準,進一步加大對中軸線沿線文物的保護力度,實施中軸線古建筑群修繕工程,把文物修繕同改善環境質量和提升居民生活水平有機結合起來,為申遺成功奠定堅實基礎。
(二)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發揮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統籌協調和規劃保護作用,打通文物保護、城市規劃、城市管理、環境整治等工作環節,實現文物修繕保護和城市發展同規劃、同部署、同實施。堅決落實“老城不能再拆了”的要求,結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棚戶區改造和環境綜合整治,研究制定文物騰退方案和騰退清單,確定一批以明清皇家壇廟、王府和瀕危不可移動文物為重點的核心區文物騰退和保護修繕項目,采取產權置換、異地安置等方式,平穩有序推進騰退修繕工作;加大對四合院和胡同環境綜合治理力度,處理好文物騰退保護與降低人口密度、改善人居環境、開放展示之間的關系,厚實底蘊、提升文氣、留住人氣。加強歷史文化名園和宗教活動場所中文物的管理、修繕和保護,歷史上曾是宗教活動場所,現屬文物、旅游、園林等部門管理使用的不可移動文物,除依法恢復為宗教活動場所并交由宗教界依法管理使用的之外,騰退修繕后要作為公共服務場所向社會開放。
(三)加強“三個文化帶”建設保護
在北京市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領導小組統籌領導下,深入研究闡釋大運河、長城、西山永定河“三個文化帶”概念范疇、文化內涵和發展脈絡,編制整體保護利用實施方案,統籌推進區域內文物研究闡釋和保護利用、基礎設施改造建設、環境整治和景觀提升。大運河文化帶建設保護方面,以昌平區白浮泉,海淀區萬壽寺、延慶寺,西城區積水潭、什剎海,朝陽區永通橋,通州區通州古城、張家灣古鎮、“三廟一塔”和通惠河、玉河古道、古閘等為修繕保護重點;長城文化帶建設保護方面,以延慶區八達嶺區域為核心積極推動北京長城國家公園體制試點,以昌平區南口、懷柔區箭扣、密云區古北口、平谷區紅石門等長城段落為修繕保護重點;西山永定河文化帶建設保護方面,以海淀區“三山五園”、北法海寺,石景山區八大處、模式口,門頭溝區京西古道及沿線村落、潭柘寺、戒臺寺,房山區云居寺、張坊古戰道、上方山諸寺,以及永定河沿岸文物遺存等為修繕保護重點。
(四)加強大遺址保護
統籌推進圓明園、周口店、琉璃河三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建設,完善整體規劃,持續推進區域內考古發掘、調查研究工作,依法依規實施保護性修繕和修復,推動有條件的區域向社會開放。實施通州西漢路縣故城遺址保護工程,建設路縣故城遺址公園及配套博物館、考古工作站。推進房山區金陵和大白玉塘采石廠遺址、大興區團河行宮遺址、平谷區上宅文化遺址、延慶區大莊科遼代礦冶遺址群等區域性遺址的保護利用和考古研究。實施明北京城城墻遺存、元大都城墻遺址、金中都城遺跡、金中都太液池遺址以及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古城垣遺址保護工程。積極推進重大課題考古發掘、田野考古調查和公眾考古活動。
(五)加強革命文物和近現代重要史跡保護
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編制北京地區革命文物保護規劃,建立資源目錄和數據庫。對東城區北大紅樓、西城區李大釗故居、海淀區香山革命文物群、豐臺區盧溝橋和宛平城、門頭溝區平西抗戰遺址、通州區平津戰役指揮部、順義區焦莊戶地道戰遺址、平谷區魚子山和桃棚抗戰遺址、延慶區平北抗戰遺址等重要史跡、重要紀念場所,組織開展文物騰退和周邊環境整治,實施主題性修繕。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的調查研究,做好朝陽區國營718聯合廠、豐臺區二七機車車輛工廠、石景山區首都鋼鐵公司和門頭溝區京西煤礦等的保護利用。加強市域范圍內近現代代表性建筑的保護利用。
(六)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
高度重視城市改造和新農村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妥善處理好文物保護同疏解整治促提升之間的關系,防止拆真建假、拆舊建新等建設性破壞行為。嚴格落實《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完成本市第二批地下文物重點監測區劃定。在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實施前,做好地上文物保護和地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建設項目,要嚴格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健全完善本市考古勘探發掘工作制度,加大對考古勘探發掘的支持力度。加強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整體保護利用,建立本市第一批市級傳統村落名錄,實施對密云區古北口鎮、門頭溝區爨底下村、房山區水峪村、順義區焦莊戶村等的修繕保護和環境整治。加強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挖掘和保護。
(七)加強可移動文物保護
完善國有可移動文物登錄制度,建立全市可移動文物登錄管理平臺。推動非國有可移動文物登錄工作,鼓勵國有博物館展出非國有可移動文物。分類推進珍貴文物保護修復工程,及時搶救修復瀕危珍貴文物,注重保護修復館藏革命文物。實施文物預防性保護工程,完善文物保存、監測和調控設施,提升文物庫房標準化管理水平。用好全國第一次可移動文物普查成果,向社會開放并提供查詢服務。推動北京市可移動文物修復收藏展示中心建設。
(八)加強京津冀文物協同保護
完善京津冀文物協同保護機制,聯合開展古文化、古遺址的考古發掘和科學研究,共同推動大運河、皇家園林、皇家陵寢的研究保護利用,推進京張鐵路遺址遺跡保護利用。落實《長城保護工作框架協議》,發揮“長城保護聯盟”作用,推進京津冀區域內長城保護利用。統籌京津冀文物資源,聯合開展文物展覽展示活動。
五、推動文物規范合理適度利用
(一)為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服務
充分發揮首都資源優勢,深入挖掘文物的歷史文化內涵,支持文物史料征集和重點項目學術研究,推動文物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有機結合,策劃推出一批反映歷史變遷、闡發文化精髓、具有鮮明教育作用和影響力的優質展覽。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平臺,創新表達方式,推出文物主題的視聽節目、出版物和多媒體產品,講好文物背后的故事,傳播優秀傳統文化,引領社會文明風尚。建立中小學生定期參觀博物館的長效機制,推動博物館進校園、進鄉村、進社區。
(二)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服務
統籌規劃博物館建設布局,完善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功能,擴大公共文化服務覆蓋面。積極配合故宮博物院、中國國家博物館建設世界一流博物館,推動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首都博物館建設世界知名博物館。加快建設城市副中心大型綜合性博物館和房山區劉濟墓遺址博物館,推動建設重要遺址博物館、重要行業博物館。研究制定鼓勵支持鄉村(社區)博物館建設的指導意見。加大對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支持和規范力度,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館。完善博物館免費開放制度,建立免費開放運行績效評估管理體系和動態管理機制,將更多的博物館納入各級財政支持的免費開放范圍。改善文物收藏展示單位服務設施和接待條件,提升基本陳列質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加強和規范講解工作,優化預約登記、票務管理、信息咨詢等服務,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提供文化服務。
(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大力發展文博創意產業,深入挖掘文物資源的歷史內涵、文化元素和時代價值,延伸文博創意產業鏈條,拓展產業發展空間,積極穩妥推進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研發試點,擴大引導文化消費。鼓勵眾創、眾籌,開發原創文化產品,打造文化創意品牌。發揮文物資源在促進旅游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以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為支撐的體驗旅游、研學旅行、定制旅游和傳統村落休閑旅游,打造首都文物旅游品牌,推動經濟發展。鼓勵支持國有博物館和其他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引入市場機制舉辦專題展覽。鼓勵支持有條件的文物收藏展示單位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四)規范文物市場秩序
完善文物市場管理法規標準,落實文物、商務、文化、工商、稅務、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文化執法等部門的文物市場監管責任,建立完善多部門協調配合的聯合監管機制。建立文物購銷及拍賣信息管理系統、文物市場監督管理平臺和文物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共享信息;定期發布嚴重失信“黑名單”,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加強對社會文物鑒定的規范管理。發揮行業協會的指導服務作用,強化行業自律。
(五)加強對外交流合作
全面提升各級各類博物館的對外接待服務能力,配合中央重大外交活動和本市外事活動,加大對文物“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友好城市、海外文化中心、孔子學院等平臺載體,拓寬文物對外展示傳播渠道,在相關國家舉辦特色展覽,并積極引進一批高水平展覽。積極推進文物修復、遺產保護、展覽策劃、運營管理、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六、加強文物安全執法
(一)加強安全防護
加強文物法律法規和文物保護知識的宣傳普及,切實提高全民文物保護意識和執行文物保護法的自覺性。嚴格落實文物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文物管理單位安全防護主體責任,形成政府分級負責、部門依法監管、文物管理者和使用者嚴格履責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中心城區部分文物的安全隱患,解決遠郊區田野石刻文物監管困難問題。實施政府購買文物保護服務,探索在文物資源密集區域和文物安全重點區域設立基層文物保護員。
(二)加大執法力度
推動本市文物保護法規規章修訂完善工作,健全法治保障體系。把文物安全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建立健全文物與公安、規劃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游、工商、安全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的聯合執法機制,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行為。完善案件分級管理、應急處置機制,推進執法重心下移。強化預防控制措施,加大執法巡查和文物督察力度,及時督促整改隱患、制止違法行為。市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對重要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實施掛牌調查督辦,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對影響惡劣的要約談屬地區政府負責人。
(三)嚴格責任追究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并造成一定損失的,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滅失的,要依法追究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屬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終身追責。建立健全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技術審核質量負責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造成文物和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強規劃引領
將文物行政部門作為城鄉規劃協調決策機制成員單位。按照“多規合一”的要求將文物保護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科學編制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重視歲修,減少大修,注重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探索建立文物保護規劃實施考評機制。各級政府要及時核定本行政區域相應級別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名錄,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市級文物保護地方標準。進一步加強文物“四有”工作,確保文物保護單位有保護標志、有記錄檔案、有專門管護機構、有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二)保障資金投入
市區兩級政府要把文物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持續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保障重點項目、重大工程有序推進。要遵循文物工作規律,建立符合文物保護利用實際的資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增強資金使用的針對性、有效性。統籌安排和使用本市文物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加大對文物資源密集地區的資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文物保護補償辦法。安排資金支持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修復和文博對外交流合作。
(三)強化科技支撐
發揮科技創新的引領作用,推動文物保護與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生物技術、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網等現代科技相融合,建成2至3個世界一流的文物保護修復研究機構。加強文博單位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的合作,重點支持文物價值認知、古建筑修繕保護、大遺址保護利用、文物保護和考古科技裝備、文物安全防護信息互聯互通、可移動文物科技鑒定和保護修復、智慧博物館建設等方面核心技術、關鍵技術研發創新,形成系統解決方案。
(四)加強隊伍建設
支持文物領域優秀杰出人才申報本市重點人才工程和重要人才項目。加強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合作,建立文物保護項目與人才培養聯動機制,培養專業人才和復合型人才。加強基層一線文物保護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配備和教育培訓。深入推進國有博物館和文博單位體制機制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大績效激勵力度,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基層崗位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
(五)鼓勵社會參與
研究制定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的辦法,提高公眾參與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文物公共政策的意見建議,及時回應文物保護方面的社會關切。支持有條件的群眾自治組織保護管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對社會力量自愿修繕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或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可依法依規在不改變所有權前提下,給予一定期限使用權。鼓勵民間合法收藏文物,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文物征集,鼓勵向國家捐獻文物及捐贈資金投入文物保護的行為。大力培育以文物保護為宗旨的社會組織,充分發揮文物保護志愿者作用,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進一步發展壯大博物館志愿者隊伍,提升志愿者服務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措施,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