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月10日消息,為統一投資者權益變動標準,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證監會制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9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適用意見》(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法律適用意見》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進行解釋,一是明確投資者權益變動的刻度標準,針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涉及的“每增加或者減少5%”“每增加或者減少1%”,明確為觸及5%或1%的整數倍;二是明確投資者持股比例被動觸及刻度時無需履行披露和限售義務,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變化導致的投資者持股變動進行公告;三是新老劃斷,明確新規自發布起實施,新規施行后新發現的過去違規行為,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執行。
前期,證監會就《法律適用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反饋情況看,各方總體認可《法律適用意見》,并結合實踐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經逐條研究,與《法律適用意見》條文有關的主要意見已采納。
《法律適用意見》將投資者權益變動統一明確為刻度標準,一方面,便于投資者理解,投資者只需關注自身的“靜態”持股比例,無需考慮復雜的計算問題,將減少合規成本;另一方面,更能體現上市公司收購的預警意義,便于市場及時了解重要股東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權變更風險,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價值的信息。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加強政策解讀,做好《法律適用意見》實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