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3日電(記者 王子謙)海南省政府12日公布《海南省墾區建房管理辦法》,明確墾區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墾區建設的住房不得對外銷售或轉讓。
該辦法對墾區建房規劃和用地、申報主體和條件、個人建房、集中建房、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所謂墾區,是指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企業所管理的區域范圍。
墾區建房以集中建房為主,個人建房為輔。除了符合市縣總體規劃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場隊和難僑隊職工或居民可以審批個人建房外,墾區原則上實行集中統一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
辦法明確,墾區建房應當符合市縣總體規劃和墾區產業規劃,嚴格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原則,不符合規劃的不得審批墾區建房。墾區場部建房必須符合所在場部控制性詳細規劃。
根據辦法,墾區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個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二級企業組織職工、居民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個人建房是指墾區職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為。
海南規定,墾區集中建房或者個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屬于國有土地。墾區建設的住房不得對外銷售或轉讓。確因需要退出的,由墾區二級企業按規定回購,統一管理、統一分配。
墾區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符合條件的一戶職工、居民只能使用一處住宅用地或者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擴建住房,每戶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樓層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對并場隊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宅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
辦法稱,墾區二級企業、墾區職工及居民未經批準擅自將墾區土地對外轉讓或合作開發建設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海墾前身是海南省農墾總局和海南省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屬中國第三大墾區,下屬企業主要分布在除三沙市外的海南省各市縣境內,擁有土地總面積1041.3萬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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