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法院來了個執行現場直播“突襲”后,兩個被執行人終于“拿出了誠意”——一家公司在其總經理被司法拘留后,主動就全部13起執行案件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另一家公司承諾拿出員工安置方案,給出融資和破產的最終期限。
這與1個多月前實行的強制執行密不可分。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舉辦第六期“決勝執行難”全媒體直播活動,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兩個被執行人共123起執行案件的強制執行進行現場直播。通過電視現場直播法院執行工作,這在法院系統還是首次。
“強制執行,是因為失信企業不存在執行不能。”該案執行法官、朝陽區人民法院執行二庭副庭長李金雷說,“法院也在給被執行人傳遞一個強烈的信號:執行不會擱置不管,企業不能心存僥幸。”
兩被執行人均稱“無財產”
2017年2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陸續受理以北京華普聯合商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普超市)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共110件,債權總計4990余萬元,涉及買賣、承攬、租賃、員工工資等糾紛。其中員工工資16件,欠薪共68萬元。其間,華普超市未履行任何義務。
華普超市自行申報無財產,資不抵債,總債務1.4億余元。不過,經法院調查,華普超市外租區年租金收入約2000余萬元。
鑒于華普超市未履行任何債務,未如實申報財產,不配合法院工作,朝陽法院將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措施是采取了,但這并沒有觸及企業的痛點。”李金雷說。
在另一起以華普國際大廈(以下簡稱華普大廈)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中,也存在虛報財產的情況。
該案涉及13起案件、債權1096萬余元。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該公司報告稱“存款32003.65元、經營虧損3434萬余元、國有土地使用權9600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有抵押、無產權),無其他財產收益”,表示不履行判決是因為“房地產沒有產權證,大部分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用,基本等于沒有租金收入”。
13起案件的1096萬余元債權,華普大廈僅支付眾債權人80萬元。申請人代理人向法院反映,華普大廈履行債務態度消極,每月去找華普大廈一次,都是華普大廈關聯企業華普物業公司接待,而且隔幾個月才給10萬元,尚不足利息。
設置多種障礙
法院在與華普大廈總經理曹某談話時,曹某稱公司辦公地在華普大廈7層。但是,法官接到申請執行人反映的線索,稱華普大廈辦公場所實際上位于大廈17層,與北京華普產業集團(案外人、關聯公司)合處辦公,財務、人員混同。另外,華普大廈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所留公司及個人快件送達地址均為華普大廈17層,法定代表人郭某也在17層辦公。
同一座大廈,7層與17層,存在什么聯系?
“這也是我們執行中經常遇到的難點,即企業混同經營。”李金雷說。
李金雷介紹,有些企業一開始就存有混同經營以規避執行的目的。“比如,同一地點注冊或者經營多家公司,實際上是一套人馬多個牌子。我們去執行的時候,被執行人是‘某互通公司’,但到公司地點以后,發現掛牌的可能是‘某影視’‘某文化’等公司,對方可能把公司所有材料隱匿或者轉移了。”
“還有一種情況,是后來重新成立公司。比如原來是A公司,在訴訟或者仲裁期間,再重新注冊一個公司,還是原班人馬,但公司名字已經變成B公司了。”李金雷說。
在17層,法官找到了郭某。不過,郭某表示,他只是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實際職務是司機。“老總讓我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每月給我加薪1000元,自己對公司的經營和運轉情況不了解。”郭某說。
“變換公司主要負責人,是規避執行的常見手段。”李金雷指出,法律明確規定,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除了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負責人等也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認定主要負責人這個過程就很困難,需要財務、人事任命、員工證言等諸多證據來證實。
最后,法院通過調取社保檔案,查閱工商檔案,并且對華普大廈17層進行了搜查,掌握了充分的證據,最終確認該地就是華普大廈實際辦公地。
因華普大廈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該公司總經理曹某在執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法院當日決定依法對其司法拘留15日。
“企業講誠信,法院也會給機會”
在曹某被司法拘留后,該公司主動就全部13起執行案件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次日給付了60萬元,和解協議約定后續每年給付200余萬元,最后一期給付期限是2020年。
另一起執行案件——華普超市執行案也有了最新進展:超市委任了新的負責人,承諾將在1個月內拿出員工安置方案,5個月內完成融資,如果5個月期滿融資失敗,將依法申請破產。另外,華普超市外租區租金凍結后,每月將有100余萬元的租金匯入法院賬戶,法院會發還給申請執行人。
“企業要做大做強,誠信是最基本的。不誠信,短期內可能會盈利,但肯定走不遠。”參與了多起執行案件,李金雷對此深有感觸,“企業講誠信,法院也會給機會。比如這次的執行案件中,如果企業一開始能如實申報財產,坦誠說明自己的困難,法院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一起制訂方案,幫助企業做供貨商或者員工的思想工作。”
李金雷還告訴記者,當前法院查人找物的手段已經很豐富了,但仍有一些困難,比如一些動產的查詢還沒有實現聯動。
“老百姓以為法院就跟偵查機關一樣,但我們的權力是建立在其他部門協助之上的。”李金雷說,“一方面,我們呼吁執行的信息化建設;另一方面,也是最根本的,是要在全社會范圍內加強信用體系建設。”